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该区**村**组**号。因盗窃、诈骗行为,1998年12月、2003年8月分别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因吸食毒品,2011年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0日、2016年10月17日分别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骑着一辆黑色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来到德山,见**火电厂附近停放了一辆越野车,趁车内人员睡觉不备时,将一部VIVO手机盗走。
2、当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又驾驶黑色摩托车到常德市经开区**公司附近,见该公司人行道上停放了一辆越野车,趁车内人员睡觉不备时,将一部苹果手机盗走。之后肖某某到常德市武陵区**门一收二手手机的摊子上将盗窃来的两部手机以1150元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银色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至常德市武陵区**街道**餐馆内,趁店内两名工作人员睡觉不备时,将该餐馆内桌子上正在充电的VIVO手机盗走。次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缴了该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三台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1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某某处追缴赃款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盗窃现场及赃物照片;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3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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