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7********,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为获取薪柴,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到沧源县**镇东勐委会小地名“东勐林场”的林地内,把权属为自己的252棵林木进行连片砍伐,2019年3月25日被沧源县森立公安局发现并查获。2019年6月18日沧源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砍伐林木树种、保护级别、立木材积(蓄积)共计30.6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告人肖某某砍伐林木合立木材积(蓄积)共计30.65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3.7961立方米。二、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蓄积)共计30.65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61883****。
2.卷宗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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