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日日由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容县**镇**队肖某甲户底坳山场的林木。经容县自然资源局鉴定,上述山场被砍伐林木204株,立木蓄积25.6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汉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