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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住该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7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哈尔滨市双城区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肖某某家存栏的十六头肉牛中的四头成年肉牛尿液取样,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疑似饲喂过“瘦肉精”。2017年2月17日,又对肖某某家呈阳性的四头肉牛再次进行尿液抽样,送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并明确告知肖某某对存栏的15头肉牛暂时不得销售,待检测结果出来再行处理。肖某某明知其家肉牛疑似含有“瘦肉精”成分,于2017年2月23日左右,将13头肉牛销售(其中包含被检测出“瘦肉精”的四头肉牛)。2017年2月27日,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送检的四头肉牛中均检测出克伦特罗(瘦肉精);现场抽取封存的肉牛浓缩料中未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份。

经侦查,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双城区兽医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书、保证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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