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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附近,停车后徒手进入**号对面出租屋,盗窃被害人熊某某放在房间布质衣柜一个女士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11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巴厘网吧抓获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衣服等物证;2.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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