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街道**路**号,2001年5月19日因抢劫罪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旁保险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自行车盗走,骑到建宁街道麻黄社区的“百世快递”公司门口处,将车卖给一个送快递的人,销赃得利2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检查扣押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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