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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1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5********,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街道**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6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荷塘区5次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世贸广场小区2期附近将被害人帅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白色的迅龙女式摩托车盗走后在麻园旧货市场以400元价格卖给一过路的中年男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

2.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财富小区2栋2单元楼梯间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黑色的金狮牌摩托车盗取后骑回了家。案发后,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0元。

3.2016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海川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红色女式摩托车盗取后骑回家自用。案发后,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凌某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30元。

4.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向群村5栋112号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红色东毅牌摩托车盗走后骑到麻园旧货市场以400元价格卖给一30多岁的女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36元。

5.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散户9号楼下准备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豪爵女式二轮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夏某某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当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报警。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在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干露

2016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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