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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栾川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3日被洛阳市金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3日被洛阳市金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步行至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口东南角进入新和平宾馆,发现前台值班正在休息,爬进吧台,将抽屉里的现金和袋子取出,将96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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