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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房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乡**村**坝**组)。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柯某甲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共6500元。

2、2016年12月26日17时许,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柯某乙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18800元现金。 

3、2017年1月8日14时许,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柯某丙家,采取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52600元和两个黄金戒指以及一条黄金手链(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5469.45元)。

4、2017年1月28日15时许,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梁某甲家,采取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4500元。

5、2017年2月2日中午,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梁某乙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2600元人民币,300元港币。

6、2017年2月5日中午,肖某某来到茂名市**镇**村**队黎某某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1300元。

7、2017年2月8日13时许,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柯某某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120元和白色的金立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467元),之后被事主发现,肖某某急忙从二楼跳下逃跑。

8、2017年2月13日15时许,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村**号张某甲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12500元和黄金戒指两个(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795.20元)。

9、2017年2月26日中午,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张某乙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其搜索了一番,没有偷得财物,之后就离开了。

10、2017年2月26日下午,在肖某某入室盗窃了张某乙家后,其又来到旁边的**村谭某某家,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现金2900元,当其继续盗窃的时候被事主发现,其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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