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肖某某2006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6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2月2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凌晨,携带盗窃工具窜至西安市未央区草店新村6排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雅源电动三轮车一辆,打算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市场进行销赃,行至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南玉丰村口时,被公安民警根据车载GPS轨迹信息追踪并抓获。2020年10月30日,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雅源电动三轮车价值4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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