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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肖某某,性别: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黄浦区**街**弄**弄**号。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号**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一辆杰宝大王牌TDR2161Z型电动自行车,后肖某某将车藏匿于杨浦区辽源西路101号附近。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同日下午,民警因另案在本市**公园内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肖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至车辆藏匿点。涉案车辆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其将一辆未上锁的红色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杨浦区**路**号**酒店门口,次日8时许发现车辆被盗。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证实2020年9月21日,被盗电动自行车被民警扣押,同年9月29日发还被害人林某某;被盗车辆的外观特征。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工作情况”、路面监控截图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部分过程及车辆藏匿地点。

4.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被盗杰宝大王牌TDR2161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肖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洁敏

检察官助理 吴碧竹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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