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2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室,进入杜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杜某某发现呼喊而未遂。
2、2020年1月4日2时5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刘某某家中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12月底或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白某某家中人民币8000元、白金项链两条、挂有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转运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彩金戒指一枚、镶嵌有宝石的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七件首饰共计价值5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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