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2012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20号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尾随被害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期**处,紧靠吴某某左侧,从吴某某连衣裙左侧口袋内盗走一部小米8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46元。
2019年5月2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包装盒、通话记录;
2.证人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指认现场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读盘说明、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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