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5102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12组1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6时许、3月31日上午6时许、4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分三次到威远县**镇**村12组、11组,将威远县**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在土里的无花果树苗盗走并栽种在自己的责任地里。肖某某每次盗走30余株,经清点肖某某责任地,共计盗窃无花果树苗92株。经鉴定,涉案无花果树苗价值共计1656.00元。案发后,肖某某找到许某某,给付50元现金、一包烟、三块豆腐,要求许某某为其作假证证明无花果树苗是其在威远县**镇农贸市场购买而来,后许某某未作假证,肖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841。
2、移送卷宗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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