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在娄底市娄星区沃尔玛超市盗窃白酒,价值共计10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星区沃尔玛超市,趁人不注意之机,盗得2瓶500ml的金六福一坛好酒。
2、2019年11月26日上午及下午,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星区沃尔玛超市,趁人不注意之机,先后5次盗得12瓶100ml的开口笑酒、8瓶100ml的小郎酒。
3、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星区沃尔玛超市,趁人不注意之机,盗得4瓶100ml的劲酒,其通过超市报警门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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