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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街道**社区****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肖某甲在临泉县**街道**宾馆作保洁工作时,发现宾馆一间房间里放有数台未拆封的新空调,门未上锁。当日夜22时许,肖某某起意盗窃。肖某甲欺骗堂哥肖某乙称酒店老板私下里卖给其两台新空调,让肖某乙帮忙拉回来。23时许,肖某甲和肖肖某乙骑一辆电瓶三轮车到酒店楼下,二人到四楼将两台美的牌定频柜式空调抬走后拉到肖某乙家中。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美的牌柜式空调两台,每台价格4200元,两台共计8400元。案发后肖某甲将空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空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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