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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因盗窃,于2018年9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至7月5日间,被告人肖某某在宣城市区国购广场及紫金嘉园小区等地实施盗窃三起,盗得三辆电动自行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5日深夜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行至宣城市区八佰伴商场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见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追梦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40元。)的钥匙未拔下,便将该车骑走。后于次日,该肖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寄卖行”。

2.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行至宣城市区国购广场前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随即,该肖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寄卖行”。

3.2019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行至宣城市区紫金嘉园小区附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众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2元)盗走。随即,该肖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寄卖行”。

2019年7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民警将在宣城市区的“哦啦网咖”上网的被告人肖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同日,被告人肖某某的家人向戴某某、周某某各赔偿人民币2000元、向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5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寒冰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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