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号。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12月20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来到无为市高沟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希望新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和裙子盗走;
2、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香樟花园,将被害人叶某甲家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和衣服盗走;
3、2019年4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龙庵饭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一件风衣,两件裙子盗走;
4、2019年4月底至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幸福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盗走;
5、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商贸城,将被害人夏某某晾晒在二楼楼梯口的几件内衣、几件裙子以及一件风衣盗走;
6、2019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渡江春饭店,将该饭店后门鱼缸内的一条鮰鱼和两条黄鳝盗走;
7、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湖滨花园小区,采取翻墙入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院内,将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和儿童衣服盗走;
8、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香樟花园,通过翻墙入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汤某某家院内,将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和两件裙子盗走;
9、2019年11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新村北区,将被害人何某某家院内晾晒的三双运动鞋和一件白色裙子盗走;
10、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阿三饭店”,将该饭店后门鱼缸内的两条鳜鱼和六只螃蟹盗走;
11、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景湖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晾晒的一件白色羽绒服盗走;
12、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景湖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晾晒的几件内衣、一件棉袄以及一条围巾盗走;
13、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藕香园小区,将被害人蔡某某家杂物间内的一件黑色外套以及晾晒在客厅门口的两双鞋子盗走;
14、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藕香园小区,将被害人古某某家院内晾晒的一件黑色外套盗走;
15、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高沟镇龙庵社区学府小区,通过推门入内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邾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的两个女士挎包盗出,出来后翻看发现挎包内并无现金。肖某某遂再次返回邾某某家中,将卧室床头放置的手机(苹果6,16G)偷放入自己口袋,在即将出门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肖某某抓获。
案发后,经无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现该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邾某某、王某某、叶某甲、李某某、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汤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某曾有盗窃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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