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排**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因缺钱而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并事先准备了撬棍、模具等工具。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公交车来到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办事处岱密庵村,趁该村村民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群众发现并围堵在屋内,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肖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919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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