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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 5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2月,同案人伍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肖某某密谋到伍某某工作的本市**镇**社区**装修工程公司盗窃财物,肖某某将此事告知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张表示参与。2002年12月10日11时许,肖某某与张某某一起到伍某某工作的地方,并查看了现场的情况。伍某某称财物可能放在该公司一楼被害人何某某(男,殁年61岁)所在的房间内。后肖某某将手机借给张某某,方便其联系伍某某,张某某二人又叫上刘某某(另作处理)一起参与盗窃。12月11日20时许,张某某、刘某某携带胶纸、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去到上述公司,在伍某某帮助下,张某某、刘某某进入该公司二楼躲藏起来伺机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刘某某依计划潜入何某某的房间准备盗窃,发现何某某坐在房内并意图呼救,二人遂合力将何某某按倒在床上。张某某用力掐住何某某颈部,用胶纸缠住何某某口部和手足,使其无法动弹、呼救。张某某、刘某某从房间内搜得现金约24000元、手表1块等财物后逃离现场。同日6时许,何某某被伍某某及公司员工发现倒在上述房间地上且已死亡。作案后,张某某与肖某某在广州市**汽车站相见,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12000元分给肖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被他人扼颈、捂口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12月25日16时,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平桂区**镇工业园区**教校门口处抓获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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