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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老七”,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队**号。2002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均已判决)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韦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与金狮大道交界处,由同案人黄某某、韦某以“拾金平分”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和密码,后又采取掉包方式窃得该银行卡。后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逃离现场,再由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窃后,被告人肖某某分得赃款4000元。

2017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某、韦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河滨西路路段,由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以“拾金平分”的诈骗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和密码,后又采取掉包方式窃得该银行卡。后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逃离现场,由同案人黄某某、韦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窃后,被告人肖某某分得赃款40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西环路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11月23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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