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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9时14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小孩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长兴街买衣服,其经过长兴街福昌商场对面一摆摊处时,发现被害人练某甲摩托车踏板处放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458元,一张身份证,二张社保卡,一本存折),于是其趁人不备,将该钱包盗走并离开现场。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钱包、现金);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练某乙、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练某甲的陈述;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9.涉案现场视频及签供截图;10.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认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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