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罗某某的绿风牌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该车盗走。该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大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新日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该车盗走。
综上,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910元。
2019年10月13日,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小区内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材料、辨认笔录等;2、鉴定意见:价格结论鉴定书;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电话:13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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