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小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捕前租住于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无业。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凤凰台停车场,以砸窗方法盗窃王某某冀B3****宝来轿车内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92元。
2.2019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图书馆停车场,以砸窗方法盗窃李某某冀B0****保时捷越野车内女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500元。
3.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大剧院停车场南侧国家电网门口,以砸窗方法盗窃王某某冀B0****吉利牌轿车内白色女士单肩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色女士单肩包价值人民币45元,被毁坏物品价值148元。
4.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大剧院东侧辅路,以砸窗方法盗窃孙某某冀B5****日产蓝鸟轿车内女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充电器、耳机等物。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19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勒泰城百货门口附近,以砸窗方法盗窃杜某某冀B9****奥迪A8L轿车内FATO牌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价格认定,FATO牌挎包价值294元,被毁坏物品价值1353元。
6.2019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凤凰台南侧停车场,以砸窗方法盗窃张某某冀BX****大众朗逸轿车内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白金项链及人民币500元。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180元。
7.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大剧院北侧停车场,以砸窗方法盗窃张某某冀B0****本田CRV轿车内手机、银行卡及女士背包等物。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300元。
8.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未来城堡对面,以砸窗方法盗窃刘某某冀BY****奔驰轿车内女士背包一个。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1425元。
9.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美食广场如家酒店前,以砸窗方法盗窃石某某冀F9****北斗星轿车内双肩背包一个,内有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发票等物。经价格认定,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950元,双肩包价值72元,被毁坏物品价值90元。
10.201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大剧院停车场,以砸窗方法盗窃李某某冀BJ****白色现代越野车内粉色单肩女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社保卡、U盘、钥匙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粉色单肩女包价值229元,被毁坏物品价值650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民警在路南区文北派出所门口抓获。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银行卡、身份证、挎包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维修凭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证人其力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祎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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