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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无业,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购买魏伟(另案处理)从十堰市张湾区**公司院内盗窃湖北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光伏板,肖某某在驾车到现场拉运时,趁无人在场之际,共多拉走光伏板十余块。经十堰市张湾区**中心鉴定,每块光伏板的价格为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肖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肖某某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方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魏伟的供述和证人杨某某、陈某乙、肖伟的证言;4.扣押笔录;5.辨认现场笔录;6.搜查笔录;7.现场勘查工作记录;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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