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三明市尤溪县,现住址: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2月26日被三明市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1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肖某甲流窜至仙游县**镇**桥头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桥头旁小卖部门口的一部桔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甲窜至仙游县**镇**路一家奶茶店附近,将被害人肖某乙停放在奶茶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甲窜至仙游县鲤城街道鲤西路飘然餐厅旁,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餐厅门口的一辆黑色心艺牌雷神电动车盗走。
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以上三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计7325元。
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肖某乙、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被盗电动车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志东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9页(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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