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衡阳县**陶瓷有限公司外包工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见衡利丰陶瓷厂成型二车间堆放着拆卸下来的磁铁板,无专人看管,便产生了将磁铁板偷运出去卖钱的想法,2020年10月1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趁无人之际,开着铲车到成型二车间,在未告知万某某实情的情况下要万某某将车间内的8块磁铁板铲离成型二车间,将其中6块叉到肖某某(未告知肖实情)与肖某某分别开着的铲车内,将该6块磁铁板运到厂区的环厂马路,并联系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前来收购,后将该6块磁铁板出售给王某某,得款20800元,剩下的2块磁铁板肖某某安排万某某用叉车叉到厂内的车管所;同月17日,肖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车管所内的2块磁铁板出售给王某某。后又欲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磁铁板并将磁铁板隐藏在厂区内,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共盗窃衡利丰陶瓷厂8块磁铁板,经鉴定价值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3、万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将衡利丰陶瓷厂内的8块磁铁片偷运出去销售,经鉴定,被盗磁铁片价值3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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