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庙**村,现暂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内衣物,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解钉器将衣物上的报警器拆除后将衣物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青春Q210”衣服1件、“格林公主”鞋1双、“大笨”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3元。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达舞茜牛仔”衣服1件、“卡尼世”衣服1件、“红蚂蚁”鞋1双、“斑马”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16元。
3.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清鄂一派”衣服1件、“萤欢欢”衣服1件、“赢力”衣服1件、防晒服1件、“TFZ”衣服1件、“华丽金三角”衣服1件、“AKQ692”裤子1条、“亲亲宝贝”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9元。
另查明,2020年5月9日,肖某某在盗窃后离开店铺时,因肖某某包中被盗物品在过安检门时警报响起,肖某某被店员当场抓获。2020年5月10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从肖某某处扣押被盗衣服6件、裤子1条、鞋子1双,以及作案工具解钉器1个;同日,将被盗的衣服6件、裤子1条、鞋子1双发还被害人邱某某。2020年6月30日,肖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600元,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解钉器1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磊
检察官助理 谢 卓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作案工具解钉器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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