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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1992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2********5201211992121224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贵州省开阳县永温镇双合村双堰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室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果巷50号1单元601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7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04时40分许,被告人肖波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十字国贸置业大厦3楼贵阳市云岩区大十字国贸置业大厦3楼“XS”酒吧内,将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放在K08号卡座沙发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11型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7月16日04时许,被告人肖波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厦**楼贵阳市云岩区大十字国贸置业大厦3楼“XS”酒吧内,将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放在K09号卡座沙发上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谢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波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波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波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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