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肖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盘附近,盗走许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雅迪牌电瓶车。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物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