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跳窗进入辉南县朝阳镇丹东明火烤肉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500余元及vivo牌智能手机一部,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智能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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