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1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套牌面包车到金堂县**镇**小区内,在该小区**栋**单元楼梯口盗窃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在**栋**单元楼梯口盗窃一辆黄色特炫牌(倍特型号)两轮电瓶车,被告人肖某某将两辆被盗电瓶车装上面包车后拉回龙泉驿区自己的住处,后分别以600元、1100元销赃。
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盗窃的两辆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