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逮捕。
2011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从西安市雁塔区杨家村乘公交车来到长安区细柳街办义井村,在义井村转悠伺机作案,该肖转到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家大门上锁,该肖便从张某某家后院北边翻墙进入张某某家,先在后房北边的卧室内到处乱翻,未找到有价值的东西;之后又来到前房北边的卧室乱翻,最后在该卧室炕头的箱子下发现一万元现金及一条中华牌香烟,将现金及中华牌香烟偷走。随后该肖从后院翻墙逃离现场,被告人肖某某将盗窃来的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领条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书记员:王涵梅
2014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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