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水电十五局饮水工程项目部工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料场盗窃1.6厘米粗、145厘米长的国标螺纹钢筋22根。
2.2020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在水电十五局饮水工程项目部工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料场盗窃架扣子6个。
3、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水电十五局饮水工程项目部工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料场盗窃2.2厘米粗。400厘米长的国标螺纹钢筋8根。到家后,被告人某某某将每根钢筋平均断成三段,约130厘米长的钢筋24根。
4.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入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水电十五局饮水工程项目部工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料场盗窃1.6厘米粗、145厘米长的国标螺纹钢筋30根。
5.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水电十五局饮水工程项目部工地(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料场盗窃1.6厘米粗、145厘米长的国标螺纹钢筋22根。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某某盗窃1.6厘米粗。145厘米长的钢筋75根,盗窃2.2厘米粗、130厘米长的钢筋24根,架扣子6个,经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总价值为967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且将赃物返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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