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0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石林县***加油站对面修理厂将被害人何某某车上的一个蓝色逆变器盗走。经认定,被盗窃的逆变器价值1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逆变器一个(附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及犯罪记录查询;(3)到案经过;(4)石发改价认字〔2020〕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1年1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1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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