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4月21日执行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银宏、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在镇雄县乌峰镇**路184号铺面外将陈某某共计价值3900余元的10盆盆景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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