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2000********,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提前配好的钥匙,进入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室隋某某的家中,盗窃被害人隋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拯救者R720,1T硬盘,8G运行内存)。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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