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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肖洪山,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2008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肖洪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1999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洪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2月14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于2020年0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洪山携带撬锁工具,从家中出发,乘车至珠江桥西头下车后,步行至五洲广场松花江北路与蒙山街交汇处附近,伺机盗窃电动自行车。肖洪山发现该广场上有一辆紫红色电动自行车挂锁没有扣好,遂使用撬锁工具暴力破坏该车车锁,锁被破坏后,该车方向龙角可以转动,但是仍不能通电骑行。后肖洪山将车推着逃离现场。当推行约100余米至蒙山街附近时,遇特巡警盘查后弃车逃跑,后被特巡警抓获归案。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890元。

被告人肖洪山被抓获归案后对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指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洪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洪山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洪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洪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洪山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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