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单元的家中做客期间,发现被害人杜某某将其经营的**店的钥匙放在沙发上的包内,遂产生了将钥匙拿走,盗窃被害人化妆店内财物的想法。后被告人肖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包内的钥匙拿走,并借机来到被害人的化妆店,趁店内员工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化妆店铁皮柜内的95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视频截图、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消费截屏、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光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4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肖利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肖留信村25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利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肖利文在被害人杜金丽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泰山小区12号2单元102的家中做客期间,发现被害人杜金丽将其经营的美丽公主化妆店的钥匙放在沙发上的包内,遂产生了将钥匙拿走,盗窃被害人化妆店内财物的想法。后被告人肖利文趁被害人不备,将包内的钥匙拿走,并借机来到被害人的化妆店,趁店内员工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化妆店铁皮柜内的95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肖利文赔偿了被害人杜金丽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视频截图、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消费截屏、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琳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金丽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利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光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利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刁君冲

检  察  员:李振双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利文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40530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