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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安吉县**镇**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白色起亚轿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

2.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在安吉县**镇*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红色大众轿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3、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西路**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白色别克轿车内,盗窃了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包南京煊赫门香烟。经认定,涉案的黄金戒指、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809.6元。案发后,涉案黄金戒指、黄金吊坠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施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

检察官:李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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