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巩店镇**村**户。2012年5月12日,肖某某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7日,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电瓶车到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巷内,采用撬窗、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卧室内盗窃“老凤祥”牌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次日,肖某某将盗窃来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以7050元的价格卖给阜阳市颍州区**街黄金回收店主韦某某。
另查明,2019年6月23日,肖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主动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李某某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安徽省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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