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号,住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晚,在本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马家村委蒋家村一无名废品收购站,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刑某某1部苹果牌手机窃走。经常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肖某某取得被害人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包装壳照片、发破案经过、手机发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