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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3********,汉族,文化成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一个包厢内,见被害人雷某某在网吧机位上睡觉,趁机盗走雷某某放在大腿边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不详),逃至网吧门口时被邓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并将手机交给邓某某后逃离现场。同日9时许,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村**路**巷**号门口将肖某某抓获,后在邓某某处起回被盗手机并依法发还被害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廖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7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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