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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先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原农业银行门前工地、西南街道同福路恒达花园公交上落站旁工地、西南街道一环西路43号路灯前路段分五次盗窃了35包水泥。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将被害人汪某某堆放在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原农业银行门前工地的3包水泥盗走,次日及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又分两次再盗走汪某某堆放在该处的14包水泥。

2.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堆放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恒达花园公交上落站旁工地的10包水泥盗走。

3.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堆放在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西路43号路灯前路段的8包水泥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肖某某将盗窃的水泥变卖获利人民币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汪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杜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邝达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4.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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