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8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汉沽区**路**号楼**房。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路**地铁站路段的机房内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基站编号:广州天河区**大厦**),趁无人之机盗走机房内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1块(价值人民币95895.3元)、中兴BPQ3通讯电路板3块(共价值人民币215108.58元)。
2020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楼顶的机房内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基站编号:广州市天河区**城**),趁无人之机盗走机房内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1块(价值人民币95895.3元)和光模块3个。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附近机房内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基站编号:**D-ZRH),盗走机房内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1块(价值人民币95895.3元)。
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号**层楼顶机房内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基站编号:**路路口**),盗走机房内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1块(价值人民币95895.3元)、25G光模块3个。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巷**号**层天台机房内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基站编号:广州天河区**花园**)内,盗走机房内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1块(价值人民币95895.3元)、光模块3个。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现场缴获上述被盗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2块。其余赃物已被肖某某以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单价880元、中兴BPQ3通讯电路板单价2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讯录像、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5张。
3、缴获的中兴VBPc5通讯电路板2块,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老虎钳1把、螺丝刀2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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