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8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原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路**楼**栋**楼**室),乘公司无人之机,将公司阁楼内的一台华为M6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9元)盗走。1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来到公司,将四台华为M6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96元)及公司老板李某某一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盗走。后被告人肖某某将盗得的一台平板电脑卖给**村一男子,四台平板电脑卖给庄某某,共得款人民币8300元。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厦**楼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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