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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肖远章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乡**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远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肖远章窜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中和村委会群四村被害人谢某甲经营的果场内,发现被害人停放在场内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R4****,发动机号码:1361****、车辆识别代号码:LBRSTJK07D000****)后起了贪念,但因撬锁不成无法偷走。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害人谢某甲等人在果场将肖远章抓获并报警。经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远章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远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远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供述稳定一致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远章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奕健

检察官助理  赵艳丽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远章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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