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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路**酒店大堂,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沙发上睡觉之机,扒窃其放在身边充电的一台华为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9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319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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