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路**酒店大堂,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沙发上睡觉之机,扒窃其放在身边充电的一台华为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9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3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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