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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兴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62********,家住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全州县**乡**水果市场,用扳手、钳夹将张某某两台电动车的8个电瓶撬下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984元。

二、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全州县**乡**街蒋某甲米粉店门前,将蒋某甲的电动车推走,用扳手、钳夹把电动车内6个电瓶撬下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690元。

三、2020年6月10日深夜,被告人肖某某在全州县**乡**水果市场钟某某的五金店门前,将钟某某的电动车推走,用扳手、钳夹把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撬下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34元。

四、2020年6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全州县**乡**街邓某某的门面前,将邓某某的电动车推走,用扳手、钳夹把电动车内的6个车瓶撬下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70元。

五、2020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全州县**乡**镇赵某甲的门面前,将赵某甲的电动车推走,用扳手、钳夹把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撬下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7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口罩、钳子、扳手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受害人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照;6.价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0)、监控视频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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