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黄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学校旁出租房。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3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怀化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因又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长泥坡村安置房7栋1号门面时,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宝骏车内,将被害人放置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

2、2020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庆商贸城7栋与8栋之间过道上时,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乙停在过道边上的一辆黑色奔驰车内,将被害人放置在中控室储物箱内的23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